神學倫理拾穗塗鴉

Theological-Ethical Gleaning & Scribbling


教會內性侵性虐性騷事件之通報責任及學術回應

  每當獲悉這種新聞,心情都很沈重。不只是因為看到出面提告的受害者幾乎都聲稱是在兒少時期受害,而且系爭教會可能涉嫌知情不報或未做積極處置,因而導致更多受害者出現。

  近年世界各地天主教以及美國幾個基督新教大宗派相繼爆出的機構內性侵害醜聞,都令人痛心於受害者的遭遇,也喟嘆相關組織在處理上的明顯失能。先前我在關於紀錄片《以神之名:信仰的背叛》一文曾提及,膜拜團體(cult)的極端踐行態樣,容易引發大眾獵奇式的關注;但常態既存的宗教派別裡的偏差事件,吾人卻也無法等閒視之。

  由於本篇新聞所揭露的事件仍在法律訴訟程序中,本文自然不會涉及對個案事實的推測與評價。仍盼望訴訟事件能有正面的結果,若真的存在傷害之情事,也願上帝在兩造之間賜下悔改、和好與修復。在此只想簡單分享兩點:

  (一)應增列宗教或神職人員為責任通報人;

  (二)天主教學術界近期對相關議題的回應。

——————

  第一點自然是由本篇新聞直接衍生而來。性侵受害者除了性侵性虐行為本身外,常見的第二次傷害,就是遭到所信任的機構背叛。亦即,受害者原本相信機構會秉公受理受害者的內部申訴,即刻啟動適當的內部調查,或是向公家機關通報有犯罪或犯罪嫌疑情事,豈料機構卻因種種因素而怠於處理或通報。

  台灣的「性侵害防治法1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分別明定了當知悉疑似有性侵害情事、知悉兒少之身心健康受害(包括性侵)、及知悉兒少成為性剝削(通常牽涉營利性質)的被害人時,負有法律義務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的責任通報人範圍。三部法律所規範的責任通報人範圍稍有增減,均在列的有: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村里幹事人員。

  據我所知,美國各州有不同的責任通報人規範,有些州已明訂神職人員負有法定的通報義務,只要一知悉機構內有身心虐待情事,就必須立刻通報警政或主管機關,否則會因違反法定義務而受罰(參考連結)。然而,如前開法條所示,台灣目前與性侵害或性剝削犯罪有關的責任通報人,並不包括宗教或神職人員

  除了美國之外,澳洲近年的相關舉措也值得借鑑。澳洲政府為了調查與兒童相關的組織(如學校、宗教機構、育幼院、感化院、運動俱樂部等)如何處理兒童性侵事件,組成了「皇家調查委員會」,並在2012-2017年進行大規模訪談調查,最後發佈了十七巨冊的皇家調查報告。其中發現許多教會長期包庇兒童性侵加害者後,澳洲維多利亞州依據皇家調查委員會的建議修法,在2020年2月起規定所有宗教神職人員在發現疑似兒童性侵事件,即使是在告解期間得知的訊息,也必須通報,否則會面臨最高三年的監禁。(資料來源

  要增列宗教或神職人員作為法定責任通報人,在天主教過往教權主義(clericalism)的陰影底下,在各地可能要經歷較多的民意攻防(尤其是關於 clergy-penitent privilege 是否有例外的辯論)。但對基督新教而言,就比較沒有此一包袱了。

  同時,本文認為,若將法定通報責任限縮至宗教或神職人員知悉「機構內」存在性虐情事時,也不失為一種在被害者利益、國家刑罰權及宗教自由之間的權衡作法。

——————

  第二點則是因為一直想知道,天主教對於機構內性侵事件頻仍,究竟有何回應。

  組織面而言,現任教宗方濟曾公開多次譴責其神職人員的性侵醜聞,甚至成立保護未成年人的委員會。但作為一個龐大又悠久的組織,各地方的天主教會似乎也還是有異聲的存在。

  學術面而言,最近終於看到一本相關論文集 “Doing Theology and Theological Ethics in the Face of the Abuse Crisis"下載連結

  論文集中的二十二篇文章,分從眾多面向切入,相當程度反映了羅馬天主教內部近年對此一困難議題的學術性回應。略加瀏覽後,有幾篇討論的內容頗值基督新教神學倫理學參酌,甚至進一步對話。簡單分享於下:

  首先,至少有四篇文章都圍繞著「脆弱性」(vulnerability )。這或許指出在某一體制內,不論是基於個人因素或地位因素的脆弱性,都是具體分析組織內受虐與施虐現象時的關鍵概念。

  其他則有將關注提前至神學教育階段。例如:如何在神職人員養成階段,便更加留意其對性健康的整全學習;或是從約翰福音的耶穌受難及埋葬敘事,探討如何引導神職人員的事奉哲學,可以從權力轉換到服事。

  亦有著重教會群體的塑造功能。例如:對教會如何實踐愛(praxis of love)進行反思;或倡議建造信仰社群式的門徒訓練,以教會論角度看待聖禮的含義及培養自我批判能力的重要性;或倡議教會內部回應受虐情事時必須以創傷為依據,並以門徒訓練為中心的神學,來促進兒少的道德主體能動性及其復原力。

  還有以受害者作為關注焦點。例如:呼籲教會應勇於承認性醜聞的存在,以真正成為未成年人的保護與監護者;或主張設置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並以受虐者的需求與故事為中心,以有效踐行真理、公義、寬恕等神學信念。

  尚有從神學反思層面進行探討。例如:探問十架神學如何指引教會牧養因性虐待而遭受精神創傷的受害者;或以人格尊嚴此一神學原則,進一步論證如何用來限制一個人對另一人的支配權;或是分析巴爾塔薩的婚姻神學(nuptial theology)及教宗若望保羅二世的身體神學,如何在某些特定層面,可能被錯誤用來助長了所謂的教權主義。

  另外也有不少跨領域的研究方法。例如:應用設計思維(design thinking)來處理機構中的邪惡問題;或引介道德傷害(moral injury)的概念,以幫助理解神職人員性虐待及其文過飾非所造成的深層及系統性傷害,並指出解方;或是倡議公教的共議同行(Synodality)傳統應該納入憲政元素與法治精神,好應對此一危機;或有主張在調查報導及法庭裁判以外,應以史學史(historiographical)進路,方能深入理解性虐待危機的根源及其掩飾理由。

  當然也有從具體事件得出的概念圖景。例如:有研究根據個案分析,主張機構中會發生性虐待事件,普遍均有靈性虐待作為促發因素;或是有另一篇是以波蘭為例,批判性地反思媒體所扮演的複雜角色,因其既揭發了教會性虐待醜聞,卻也同時斲傷了調查公正性。

  總之,這本論文集搜集了羅馬天主教內部,最近期關於如何思索、回應此一實際、迫切卻又艱難議題的學術思索。如該書引言:

  「這本文集有某種緊迫性,這在神學或神學倫理學作品中並不經常反映。教會內發生的性虐待對人類尊嚴的破壞規模之大,向這些學科和其中的學者提出了以下問題:我們在多大程度上對這些問題視而不見?為什麼我們在神學和神學倫理學方面的努力,在處理這一危機方面如此緩慢?⋯⋯直面性虐待的議題以進行神學和神學倫理學研究,是痛苦卻也至關重要的工作。」

——————

  沒有教會是完美的。教會是由血肉之軀的人所組成,只要是人就有可能跌倒犯罪,人的罪只說明了教會的不完美。或許真正使上帝的名受辱沒的,還不是人犯了罪這件事,而是犯了罪卻不願面對罪、不願悔改罪、甚至遮掩已知的罪。

  求主恩待,當教會與教會中的人都願意真誠切實地悔改,就見證了上帝的慈愛與信實。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