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倫理拾穗塗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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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意與操控之間:從心靈課程判決看精神控制的法律邊界

「都是成年人了,本來就可以自由判斷要不要接受或相信我們的課程或理念啊!」

  友人傳來一則判決新聞臺北地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43號民事判決),稍事瀏覽後想到一些東西,放在這裡作為引子,也作為後續研究之用。

  簡單說,該案兩位被告假借「心靈成長課程」名義,對身為學員的原告實施了多年的系統性精神/心理控制與財務剝削。一審被判須連帶賠償兩名原告超過新臺幣 1,334 萬元。

  被告到底施加了怎樣的控制與剝削呢?依判決內文,他們利用學員的脆弱性,對患有癌症末期的原告不斷進行死亡威脅,聲稱若不服從指令、不繳費,就會「必死無疑,而且會死得很難看」,甚至威脅其兒子「也沒救了」。這種恐懼是迫使學員順從的核心手段。

  被告更以各種名義設置「罰款」,並稱罰款就是「繳學費」和「淨化業力」。其中一名原告的罰款累積金額曾飆升至千萬餘元。為此,原告被迫變賣房產、向親友借款。被告斂財模式已超越一般商業範疇。

  被告甚至在課程中命學員互毆、用餐廳托盤打頭、或懲罰學員罰跪在路邊、舔別人的腳趾。更令人震驚的是,被告任意指定兩名原告分別與同性學員結婚、後又強制離婚,完全支配學員的婚姻自由。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

「⋯被告2人利用開設心靈成長課程之機會,控制原告2人之心智,並命渠等聽令,若有不從即面臨增加罰款後果,並令學員互相毆打、為猥褻之行為、貶低其人格,及命學員違背其意願與其他學員結婚、離婚,控制其婚姻,依一般社會觀念,當屬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原告2人因此而給付鉅額之罰款、學費予被告,屬其所受損害⋯⋯」

  需留意的是,法院並未認定被告侵害原告的「意思形成權」(意思形成自由;如原告所主張)。但從上引內容來看,重複出現的關鍵字「控制」、「命渠等聽令」等等,本判決已實質上確認了持續性、反覆性、系統性的「精神/心理控制手段」,足堪認定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指的「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未來宗教團體或身心靈課程的類似爭議事件,本件判決理由都值得關注參考(但需留意,本案被告仍可上訴)。

  司法訴訟上,這為受精神/心理控制侵害的受害者,提供了一條更具實務操作性且更便利的財產求償途徑。受害者可以避提爭議較大、較難證明的刑事詐欺罪(宗教詐財事件中難以證明領導者對「神效」的詐欺故意 )或強制罪(證明純粹精神脅迫是否達到刑法上「強暴、脅迫」的程度門檻較高),只需證明存在類似本案的惡性控制行為(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以及該控制行為導致了鉅額財產損失(所受損害)即可。

  這種持續性、系統性的精神控制手段(參補充分析的 BITE 模型)對受害者造成的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甚至得以進一步作為未來刑事法院認定違反受害者自由意願的佐證,這對於以往惑於精神/心理脅迫或控制下的「形式上同意」,提供了關鍵突破點。

  另外一種突破「形式上同意」的保護措施,我認為可以借鑑日本的「靈感商法」。

  三年多前,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被當眾暗殺。該事件隨即牽扯出犯人的母親與統一教的關係。更引人注目的,其實是統一教長期以來利用信徒的恐懼與不安心理,趁人處於各種人生難關或低潮時(或朝那個方向去解釋當事人的人生際遇),強力推銷各種「有靈力」的物品,宣稱可祭改、淨化心靈、獲得未來的希望等等。據犯人所述,他的母親就是因為長期受到如此經濟剝削,導致其家庭破碎陷入困境,也因此燃起他的犯罪動機。

  該案後續引發了日本社會高度關注「靈感商法」與「宗教二世」等問題。今年三月,東京地方法院依據宗教法人法做出解散統一教的裁決。不過據信日本統一教已提出抗告。

  日本過去以違反法律規範為由,只對2個宗教團體下達過解散命令。其一是製造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的奧姆真理教,其二則是涉及靈感商法詐欺的明覺寺。

  其實對於「靈感商法」這種相當程度涉及宗教信仰或心靈的推銷手法,早在日本泡沫經濟尚未崩解的上世紀八零年代,即已進入社會大眾視野。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在多年前便將「靈感商法」行為,明文規範在消費者保護的法律裡。日本現行的「消費者契約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八款(我用 DeepL 翻成中文後稍微編輯如下):

「企業經營者在招攬消費者簽訂消費契約時,有下列行為之一,使消費者感到困惑並因此表示有意提供或接受消費契約時,消費者得解除消費契約:

八 使消費者因無法合理證明的靈感或其他基於特殊能力的知識,而擔心自己或其親屬無法避免在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重要事項上已經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重大不利益,或利用此種憂慮,告知消費者為避免此種重大不利益,必須簽訂消費契約者。」

  換句話說,日本將靈感商法的特有推銷方式,如:「神靈告訴我、我的占卜能力告訴我,你必須向我買XXX/奉獻OOO,才能避免你自己或親友的厄運⋯」,定性與其他消費行為無甚差別,並且優先保護相對處於弱勢的消費者,賦予消費者這項法律上的解除契約權

  台灣近年不時也會爆出類似上述心靈成長課程或偏差宗教團體的爭議,但老實說,新聞和論壇熱潮,每每經過一段時間就會消退。爭議性的團體或個人只要低調沉寂一段時間,很快就會改頭換面、換湯不換藥地再度東山再起。而且一般大眾多是健忘的,這也給了此類團體可乘之機,得以不斷利用人性弱點遂其斂財目的。

  因此,除了持續將此類團體的爭議作為與手法完整曝曬在陽光下,盡可能喚醒公眾的危機意識外,透過類似113年度重訴字第943號民事判決的司法見解,或如日本將靈感商法規範進消費者保護法規內,免於被相關團體以無法驗證真偽的「話術」引誘、欺瞞、恐嚇而遭受經濟損失,應該是更能廣泛發揮正式控制力的手段,且能兼顧宗教自由與個人尊嚴,促進共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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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請AI協助補充分析——這份判決揭示的行為模式,與社會心理學研究領域的高壓控制團體(邪教或膜拜團體)識別標準「BITE模型」之吻合度。

  BITE模型分就行為控制(Behavior Control)、資訊控制(Information Control)、思想控制(Thought Control)與情感控制(Emotional Control),提供了一個系統性的框架,有助於將抽象的「洗腦」或「心智控制」轉化為四個可觀察和描述的面向,從而協助界定是否存在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以下分就四個面向檢視判決所認定的事實:

(一)行為控制(B-Control)

  旨在徹底控制參入者的社會和物理環境,包括嚴格調節時間、衣著、飲食、財務管理以及對人際關係的隔離。本案判決所認定的相關事實包括:

  1. 時間與作息的極致控制:被告要求原告王廷羽須每日將行蹤(包括出門時間、到指定地點時間、開始洗澡、洗澡完畢、就寢)透過 LINE 群組即時報告,並對其出門時間、洗澡時間過長表示不滿,並施以貶低性責罵。

  2. 強制勞動與罰款:被告命原告王子玉在咖啡廳賺取勞動報酬上繳予被告,並以「澆花葉子枯了」或「當天來客數不足」為由,對其施以罰款。

  3. 身體與人身自由的侵害:被告在課程中命學員互毆,或由被告直接毆打學員,例如用餐廳的托盤打頭、用拍痧棒或棍子打,甚至強制學員「罰跪在路邊」或「舔別人的腳趾」。

  4. 婚姻與關係的支配:被告任意指定兩名原告分別與同性之人結婚、離婚,此行為是在被告以毆打威脅下進行,證人也表示「受不了只能聽從指示」。

(二)資訊控制(I-Control)

  是高壓控制團體維持控制權的關鍵手段,包括對成員說謊、故意誤導、限制接觸外部資訊和阻止對領導人的批評。本案判決所認定的相關事實包括:

  1. 貶低性稱呼與羞辱:被告為原告取「死人」、「死妖女」等諸多具貶抑人格的群組綽號,並在群組中對其進行系統性的羞辱與責罵。

  2. 封閉的內部溝通:被告利用 LINE 群組作為主要指令發布和控制場所,例如王廷羽的「劣根性鮭魚無法返鄉」、「2022非贏不可」群組,營造出一個高壓、隔離且資訊單向輸出的環境。

  3. 剝奪成員做出真正知情同意的能力:本案原告在缺乏完整資訊且遭受系統性心理壓迫的情況下,被迫簽署借據。

(三)思想控制(T-Control)

  透過灌輸教條、壓制批判性思考、以及採用特殊的內部語言來運作,目的是打破成員的原有個性,創建一個程序化的邪教身份(false or pseudo-identity)。本案判決所認定的相關事實包括:

  1. 單一解釋模式的灌輸:被告將原告王子玉患癌症歸因於「沒有好好釋放壓力、消除業力」。被告並灌輸成員,所有的困境、失敗與「不想活、不想自救」的行為都是因為「業力深重」、「我執習性深重」所致,藉此強化必須服從被告,才能「淨化自己、救自己」的二元思維。

  2. 強化服從與程序化:被告要求學員接受「付學費就是要在這輩子開始認識『成長、改變、淨化、成功』」的說法,將繳費與個人生存目的綁定,使得「清還所有學費」成為「承擔責任」的具體方法。

(四)情感控制(E-Control)

  利用強烈的情感操縱來維持成員對領導人和團體的依賴。這包括灌輸極度的罪惡感、羞恥感和恐懼,尤其恐懼疾病或救贖的喪失。本案判決所認定的相關事實包括:

  1. 利用疾病與死亡恐嚇:被告不斷對患癌末期的原告施加恐嚇,聲稱若不服從指令、不持續參加課程,就會「沒救、死定了、必死無疑而且會死得很難看」。

  2. 連坐與恐懼蔓延:被告威脅原告的兒子王廷羽「也沒救了」。證人楊秀最因恐懼「兒子跟女兒被他們控制了」和「會有不好的事情」,而被迫持續參加課程。

  3. 依賴性與孤立:被告通過貶低和懲罰,使學員陷入一種依賴與恐懼的心理狀態。例如證人雖被毆打,但因害怕被告拿出本票和找父母而不敢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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